北京银行总资产突破4万亿!不良贷款率逐年走低 年内被罚款超600万
锐评丨双十一莫拆了“篱笆”又留“墙”,“中国最美公路”评选与传播活动启动 “发现大使”助力发现“最美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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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突破9000亿美元

广东汕尾港澳流动渔船三船员感染新冠,制造业PMI时隔5个月重回扩张区间,一揽子增量政策效应显现

守则校务公开防震减灾章程制度职责考勤目标管理档案突发事件规定人员职责预案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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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停电危机持续 - October 22,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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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一些贷款人对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统一为一年的担忧,六大银行明确取消了这一限制。贷款人可随时向银行提出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当然也可以保持为一年。在整个还款周期里,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如果贷款人预期未来贷款利率会下降k1体育,那么将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三个月可能更早享受到LPR下调带来的优惠;反之,若认为未来贷款利率会上涨,保持一年的重定价周期可能会延迟跟随LPR上涨的时间。

《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2024年版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措施由31条减至29条,删除了“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以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2个条目,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实现“清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

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我国铁路客运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旅客不再需要打印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出行和报销更便利。根据公告,旅客在行程结束或支付退票、改签费用后,可通过铁路12306网站和移动客户端如实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并进行查询、下载和打印。

单位可基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开展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业务,推动相关业务数字化转型和“网上办”。单位既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查询、查验、下载、打印和用途确认等,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以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按现行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根据《管理办法》k1体育,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都属于“备案主体”。在2024年11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可以在2025年11月1日前补充提交受益所有人信息;在2024年11月1日后新注册的经营主体,要在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办理设立登记时填报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受益所有人。

《办法》提出,现场检查可以预先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安排,也可以以不预先告知的方式开展检查。非现场检查包括对被检查对象提交书面材料的检查、利用数字化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检查等。派出检查单位应当派出具备与检查工作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培训经历的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公告》提出,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

《技术规范》规定了6项单体电池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过充电、过放电、外部短路、热滥用、针刺;22项电池组的测试项目,包括标志、静电放电、过放电、过充电、温度保护、外部短路、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绝缘电阻、挤压、加速度冲击、振动、自由跌落、提把强度、阻燃性、低气压、过流放电、温度循环、浸水、盐雾、湿热循环、热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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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装修过程中遇到商家拖延工期、环保不达标、损坏房屋设施等情况,应当如何维权?10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涉及装修纠纷的案例,以案说法。其中一起案例显示,装修工人为粉刷墙体,擅自将屋内暖气片拆下,未及时修复k1体育,后小区进行供暖试水,导致房间浸水,同时影响到楼下住户。屋主诉至法院,法院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判决装修公司赔偿屋主损失71078元。 装修中拆卸暖气片导致房间被淹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李甲与A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装修房屋,合同约定工期为2个月。2021年6月,李甲到装修现场查看,发现主卧的暖气片被拆卸下来,而李甲并未要求A公司对该房间进行暖气改造。经询问,该工程负责人答复称,装修工人是为了对主卧房间进行整体粉刷而拆卸暖气,将会安排工人在2日内对暖气进行安装修复。 2021年10月,房屋所在的小区进行供暖试水,因主卧房间的暖气片没有装上,且排水阀门未按照施工标准堵死,大量水从暖气管中流出,造成整个房间全部被淹,水位达到10厘米,新装好的木门和地板被泡毁,楼下住户的房顶墙皮及壁纸也被大量浸泡。浸水事件发生后,李甲多次找A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对方只同意赔偿5000元,李甲认为其所受的损失将近10万元。因双方协商未果,李甲将A公司诉至法院k1体育,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765元、违约金15000元。 庭审中,A公司辩称,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漏水事件发生时房屋在李甲的控制之下,其行为与房屋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确因暖气安装导致漏水,侵权主体应为暖气厂家或供暖公司,而不是A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与A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在施工中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不得改动暖气等管道设施,负责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根据李甲与A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主卧房间暖气片的拆卸是A公司为了完成墙面翻新的施工内容,故A公司应对此予以注意和保护,且李甲曾通过微信要求A公司修复暖气,但A公司仍未采取保护或恢复措施,导致漏水的发生,造成李甲的财产损失,A公司对此应予以赔偿。李甲主张的违约金15000元,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按照实际损失金额判决A公司赔偿李甲损失71078元,驳回李甲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及,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应当对装修的范围、交付标准、装修公司对房屋的保护义务进行明确约定;在装修过程中应及时对装修进度、房屋状态进行检查,如发现房屋的主体结构、设施、家具等被损坏,应及时与装修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通过拍照、录像、保留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应及时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装修工程逾期竣工 第二起案例显示,卢乙与B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B公司为卢乙的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预定工期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合同的总价款为240000元,开工当天卢乙支付合同价款的60%,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40%。 开工当天,卢乙依约支付了合同款,B公司进场施工。装修过程中,由于B公司人员管理混乱,不停更换项目负责人,施工工人资质欠缺,导致施工进度非常缓慢,且一直未能按图纸正确施工,总是返工,严重拖延工期。2020年3月31日,工程仍未竣工。在卢乙的反复催促下,对方承诺4月5日完工。但直至5月15日,工程仍未竣工。一直到5月30日,在双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卢乙开始实际使用房屋。后卢乙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120000元。 庭审中,B公司辩称,工期延期是因卢乙在施工过程中增项,并在施工期间多次变更设计,工期理应顺延。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房屋交付使用,但卢乙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剩余费用,故提出反诉,要求卢乙支付剩余工程款9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367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乙与B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系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B公司为卢乙提供了装饰装修服务,卢乙虽称未进行验收,但其实际已进行了使用,故法院确认工程已竣工交付,卢乙应当支付剩余装修款。 因B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延误工期,违约在先,故其要求卢乙承担违约责任一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卢乙主张的违约金一节,双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工期延误问题进行协商,B公司承诺在2020年4月5日完工,卢乙同意,但到约定期限后仍未能交付使用,故B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卢乙主张的损失部分,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卢乙2020年4月6日至2020年5月29日逾期竣工违约金85000元,卢乙向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6000元。 法官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法官提醒,对施工工期的约定是装饰装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装修过程中,如出现增项、变项、隐蔽工程等情况需要延长工期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对新的工期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如装修公司无故拖延工期,则构成违约,业主可起诉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装修后发现甲醛超标 第三起案例显示,刘丙委托C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刘丙如期支付了装修合同款78999元及主材款14万元,后装修工程于2019年12月竣工验收。2021年6月,刘丙委托检测机构对室内空气进行检测,结论是各居室甲醛均不达标。C公司接到通知进行了甲醛治理,但8月和9月的检测仍不达标。刘丙认为C公司的装修不合格k1体育,要求对方赔偿。 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丙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返还装修合同款78999元及主材款14万元,赔偿房屋闲置损失15万元,赔偿鉴定费用2034元。 庭审中,C公司辩称,公司对刘丙房屋的装修是在2019年,同年12月交付,刘丙签字验收合格,故双方签署的涉案合同已履行完毕。2020年10月、11月,公司对装修房屋进行了空气质量检测,均合格,不存在空气污染和甲醛超标。刘丙提出存在空气污染是在2021年6月,距离装修已一年半,其进行的三次空气质量检测均是在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单方委托k1体育,故应以公司的检测报告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丙与C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C公司负有完成装修项目并保证刘丙安全入住的义务。现刘丙已履行了支付对价款的义务,在其首次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后,C公司对装修房屋进行了空气治理,但迟至2021年9月双方在场进行第三次检测时,装修房屋仍存在甲醛超标问题,故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刘丙有权要求C公司退还装修款78999元。 主材款不应属于装修款,且已添附至装修房屋,刘丙对此做扩大解释显然不妥,故法院不予支持。由于装修房屋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环保标准,造成刘丙无法入住使用,刘丙要求赔偿装修房屋闲置损失,于法有据,应参照租金市场价予以赔偿。刘丙支出的检测费用,C公司无异议,法院支持。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返还刘丙装修款78999元,赔偿刘丙房屋空置损失97674元及鉴定费2034元。 法官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官提醒,装修后的室内环境质量事关业主的身体健康和居住品质,切不可掉以轻心。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装修后房屋的空气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要素进行明确约定。竣工验收后入住之前,可在装修公司人员在场情况下,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发现空气质量不达标情况,可要求装修公司进行整改或按合同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文中人物、公司为化名)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