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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位狗主发帖称,11月8日,自己上午牵狗去广州市荔湾区周门石桂里广场草地玩,回来后就发现狗开始呕吐,呕出了草和狗粮。刚开始以为吃了草消化不了,没想到狗一直在呕吐,呕吐了三四次后就开始吐白沫,觉得不对劲后就送往宠物医院就医。送到宠物医院时,狗的精神状态还好,医生刚开始以为是肠胃炎,但之后狗就开始亢奋、失禁,就知道是中毒了,要透析。遗憾的是,狗还是没抢救过来。
针对该事件,荔湾区彩虹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此前回复媒体称,11月9日晚云开·全站登录app(kaiyun),他们派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事发地是石桂里广场的草地,附近有一所幼儿园。在广场的草地中,他们发现了几处地方有疑似带毒的食物,有人在现场还张贴了“草地有毒物”的警示语。“我们当晚就派人清理了现场,第二天还让环卫工用高压水枪冲洗现场,做了消杀处理,这两天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巡逻,没有再出现宠物中毒的情况。”
11月16日,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云开·全站登录app(kaiyun),正常情况下,城市会偶尔出现狗中毒事件,一般集中在某个小区等特定环境,可视为是单一的事件,但近期的事件比较反常,不合常理,在短时间内分布范围广、涉及场所多,不排除是有组织有预谋的作案。最近两天,还有狗中毒事件的发生。而且,该协会收集信息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狗中毒事件应该更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投毒人向宠物狗投毒的法律责任,无外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层面,因为宠物狗属于他人财物,投毒人投毒侵害了他人财物,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据此,投毒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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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李先生在某博物馆休息时,旁边小朋友逗流浪猫导致自己被抓伤,他认为博物馆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遂起诉索赔。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先生在某博物馆购票参观后在院内露天长廊处休息。休息时,李先生被旁边小朋友逗弄惹急的流浪猫抓了手臂一下,离开现场后才发现手臂已被抓伤流血,李先生随即与博物馆工作人员进行交涉并报警。李先生认为其购票参观博物馆,而博物馆未对管理区域内的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也未劝阻游客逗猫行为,导致其被院内动物抓伤,故诉至法院要求博物馆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六千余元。法官表示,在第三人直接实施了侵权行为的场合,如赔偿权利人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云开·全站登录app(kaiyun),人民法院应当将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但如果无法确定第三人,赔偿权利人可以仅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要求其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博物馆与其院内出没的流浪动物存在较为稳定的饲养关系,因此不适用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博物馆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内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建筑物外的开放园区流窜的流浪动物确实会对游客安全造成威胁,但要求博物馆禁止流浪猫进入园区或者随时赶走已经进入园区的流浪猫显然过于苛责。博物馆已经预见到相关风险,并且在其管理的区域内张贴警告,提醒游客远离流浪动物、“禁止逗猫”,因此,应认定博物馆已尽到与其管控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李先生因第三人逗猫所造成的损伤,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编辑 甘浩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