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10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实际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案例,在此情形下,当个人无法还款,出借人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海淀法院以案释法。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李一在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因某公司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李一经人介绍向卢倩借款,并以个人名义向卢倩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3个月,还款期限为2021年1月,利息为每月2%。 卢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某公司的对公账户分三次进行转账,合计35万元。2020年11月、12月,李一如期向卢倩支付了第一期及第二期利息,合计14000元。到了2021年1月,李一未向卢倩偿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卢倩多次催要,李一及某公司均拒不还款。后卢倩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一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卢倩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一是本案的还款主体,某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李一在借款当日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卢倩所提供的款项系以转账方式支付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对李一相应借款(35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对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期限内月利率为2%,因此,卢倩要求李一按照法定利率上限标准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李一和某公司共同偿还卢倩借款本金3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文中人物为化名)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联系我们
-应用内反馈:「我」-「右上角菜单」-「设置」-「反馈与帮助」
客户24小时在线服务
华夏中证全指房地产ETF净值上涨3.34%在哪下载安装?人民热评:逾越红线,网红不红好用吗?
作者: 容冰爽 2024年10月31日 05:21187.85MB
查看128.89MB
查看70.5MB
查看60.55MB
查看
网友评论更多
598霍霞雯q
"越中旅游合作前景广阔"——探访中越德天(板约)瀑布跨境旅游合作区🍽➤
2024/10/31 推荐
187****6664 回复 184****7633:日将用俄冻结资产支付30亿美元对乌贷款😠来自武威
187****1258 回复 184****5689:社保卡余额怎么查询🚲来自佛山
157****1030:按最下面的历史版本🔝🔶来自镇江
900闻宗谦212
确保粮食稳定安全供给的弦一刻也不能放松🎮🏳
2024/10/30 推荐
永久VIP:这能算女巫cos天花板了吧?📓来自四平
158****7716:《焦点访谈》 20241029 纯血鸿蒙 万物智联☉来自朝阳
158****4337 回复 666🦕:宏柏新材:首次回购10万股☖来自汉中
348溥枫莺el
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2024/10/29 不推荐
毛燕程vf:这个就餐习惯,增加49%死亡率🥍
186****665 回复 159****7343:壮大耐心资本助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政策解读·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