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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从近些年专项债资金投向来看,专项债投向领域越来越广。比如,与往年不同,今年下半年以来,地方政府发行新增专项债中,超8400亿元未披露“一案两书”(项目实施方案、财务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募集资金不是用于项目建设,而是被认为用于支持地方化解存量债务和消化政府拖欠企业账款,被市场称为特殊专项债,这一额度占今年3.9万亿元总额度比重近22%。

新增专项债支持地方化债也得到财政部印证。财政部近期公开表示,2024年以来,经履行相关程序,财政部已经安排了1.2万亿元债务限额支持地方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和消化政府拖欠企业账款。另外c7注册平台入口,为了缓解地方化债压力,除了近期拟一次性增加较大规模债务限额置换地方政府存量隐性债务外,还将每年继续在新增专项债限额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债券,用于支持化解存量政府投资项目债务。

根据近期出版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报告(2024)》(下称《报告》),传统基建领域仍是专项债的重要投向,2023年全年有过半数专项债资金投向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农林水利领域。另外,投向新基建领域资金增多,2023年信息网络建设领域专项债资金占比大幅提升约2个百分点至5%左右,积极支持数字产业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传统基础设施信息化改造。

其实中国早在2017年就允许地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且此后发行规模较大,但由于土地储备支出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中有一部分不能形成当期实物工作量,为更好发挥专项债券对有效投资的拉动作用,2020年起新增专项债券暂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此后仅放宽可用于租赁住房相关土地储备项目,而此次再次全部放开,将减少闲置土地,增强政府对土地供给的调控能力,又有利于缓解地方政府和房地产企业的流动性和债务压力。

来自上述《报告》的数据显示,2023年,专项债项目收益对融资本息覆盖倍数的均值为2.04倍,同比出现回落。其中覆盖倍数在1~2倍的项目数量占比约79%,同比提升5个百分点。这表明专项债收益能力有所弱化。特别是在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减少背景下,土地储备、旧城改造等领域项目收益面临较大压力,项目本息覆盖倍数远低于其他领域。

根据《报告》,以2023年交通基础设施专项债项目为例,项目主要投向收费公路、轨道交通、铁路、停车场等细分领域,收益来自项目运营收入(通行费、票价)、财政部补贴收入、土地出让、开发收入等。2023年约75%的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覆盖倍数为1~2倍,其余项目覆盖倍数在2倍以上,覆盖情况良好。各省市经济、财政实力、债务压力的差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交通基础设施类专项债的信用风险,因此应持续关注项目所在区域的信用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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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销售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商品,且商品必须符合提供的质量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进一步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c7注册平台入口,且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商业宣传。

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带货平台不仅仅是提供直播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它们还涉及电子商务活动,因此被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述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需要根据《电子商务法》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包括账号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等在内的多项机制和措施。

在事前监管阶段,平台必须对主播进行身份核查,包括验证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和必要的行政许可信息,并建立档案定期更新,以防止无证经营,降低消费者风险。事中监管要求平台实时监控网络信息内容,并至少保存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三年,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平台还需加强直播内容管理,审核发布信息c7注册平台入口,进行实时巡查,一旦发现违法或不良信息,立即采取措施,保存记录c7注册平台入口,并报告主管部门。在事后监管阶段,平台应根据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警示、暂停或终止服务,并及时公示,同时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公示规则,建立黑名单,设立投诉和反馈机制,保障消费者评价权利,禁止删除消费者评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对于标记为自营的业务平台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即在自营的业务中,平台与消费者之间形成直接的买卖或服务合同关系,由平台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c7注册平台入口,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包括直播带货在内的各种新形式的网络购物模式,我国在原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的基础上,2021年5月25日,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多个部门联合颁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对直播带货中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范。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各方的责任,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为详实的保障。基于现有的法律体系,主播、直播间经营者、直播平台、产品的生产者均有可能成为消费者在直播间被“割韭菜”后追索权益的主体。

为此,建议直播平台实施分级分类监管,设置系统自动提示功能,推出平台认证机制,利用大数据服务分析消费者购物喜好并提示消费风险,以及在涉及未成年人消费时设置监护人人脸识别认证程序,以减少异常消费损失。随着这些措施的实施,我们期待直播带货能在行政监管和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下,为消费者带来更多的舒适和便捷,共同构建一个公正、透明的网络购物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