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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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板请他人当“法定代表人”,并承诺签订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协议书,这可行吗?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案件,判决涉案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成为被告 11月4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1年7月,原告A文化传播公司(下称:A公司)与B咨询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活动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在某活动中提供展览运营服务,合同金额5823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部服务,但B公司并未按约支付服务费。 此前,2021年4月,孙某成为B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与李某签订《法人不承担责任协议书》,约定:李某投资成立B公司,孙某是挂名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不承担股东义务;公司盈利或亏损及一切债权债务,孙某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等内容。B公司于2023年7月注销,注销时B公司股东为本案孙某(孙某持股比例100%)。 A公司认为,B公司未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便注销公司,孙某作为该公司股东,应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孙某赔偿损失并支付利息。 A公司诉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活动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提供服务内容,约定服务费为58230元。A公司已提供了全部服务,B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服务费,且B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恶意注销公司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要求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某承担全部责任。 孙某辩称,孙某与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已经签订《法人不承担责任协议书》,并约定B公司由李某投资设立,李某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孙某被告仅作为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与被告无关。 法院:《法人不承担责任协议书》不能约束A公司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按照《活动服务合同》真实有效,A公司依约提供服务后,B公司应当依约支付服务费及利息。B公司在解散清算过程中567800金沙,应当通知A公司申报债权,并以公司财产偿付相应债务,但其未依法通知债权人,也未对A公司进行债务清偿,即注销公司,其行为直接导致A公司遭受了无法向B公司主张债权的损失,故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孙某567800金沙,应当对该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和李某之间的协议不能约束A公司,故孙某当对B公司的前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在平谷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法官认为,本案中,注销公司拿到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能成为逃避责任者的护身符。公司解散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在清算过程中,公司应当依法告知债权人公司清算事宜,以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567800金沙,受人请托挂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现象屡见不鲜,也由此产生众多纠纷。挂名协议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名义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内部协议,约束协议签订的双方,并不能以此作为免责事由来规避责任。 法官提示,受人请托担任挂名法定代表人尤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时,要充分了解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谨慎对待,避免自己承担过多责任,陷入无法预估的巨大风险中。 新京报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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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第八个全国消防宣传月,11月1日下午567800金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会同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社会工作部,选取了一则因电动车电池充电起火引发的邻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走进殷行街道开展第四场杨浦区社区巡回审判活动,进一步发挥社区巡回审判赋能基层治理的机制作用,把消防安全普法知识真正送到“家门口”,以期达到“审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事故发生在某小区一栋居民住宅楼内。2023年8月初的一天,该楼501室的租客李某(以下提到人物均为化名)将电动车的锂电池拿回住处,放在卧室阳台地面充电。次日凌晨,因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热失控起火,从而引发火灾。在消防救援灭火过程中,消防用水从5楼流到4楼,又流到3楼,导致401室、301室房屋遭到消防水浸泡,屋内家具、家电、门套等遭到严重损坏。

301室业主梁某认为,李某的行为造成其房屋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501室业主吴某及二房东顾某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加之小区物业公司未在楼道、宣传栏等进行防火安全宣传,也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梁某将501室的租客李某、业主吴某、二房东顾某及小区物业公司均告上了法庭,主张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4万元。

按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违反电动车充电管理规范而引发火灾,属于过错方,由此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受损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电动车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等主体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要从是否具备侵权合意、分别或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综合予以考虑。

房屋出租有风险,合理使用需谨慎。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时,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租赁物,因承租人未合理使用房屋导致房屋受损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转租的情形下,即便二房东未实际使用房屋,但其仍然负有向大房东返还完好房屋的义务。符合条件的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充电专用区域,物业公司应加强充电区域的管理和设备的维护,并积极宣传充电用电安全,防患于未然。

“自己家里就有一辆电动车,虽然小区里有专门充电的地方,但是我觉得太麻烦,就每天晚上停在楼下,把电瓶取出来拿回家充电,跟案件中的李某一样,现在想想也后怕,一旦发生火灾不堪设想。就算运气好,没有出人命,但造成的其它破坏的处理,也费钱费时又费力567800金沙,邻居之间还伤感情,实在是得不偿失!今后还是要规范停放和充电,共同维护良好、安全的居住环境。”

“电动车在我们国家已经非常普及了,但是大家对于电动车规范使用的安全意识还是没有到位,特别是充电问题。今天的庭审正好给大家提了醒,让大家知道平常社区里宣传的那些安全规范都不是空话,而是现实中多次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深刻教训。这起案件从使用人、房东、物业公司等多个角度阐释责任的承担范围,法官释法说理清楚有据,这才是真正有效的普法课!”